金融机构资金保管办法最新,金融机构资金保管办法最新版

作者:教营金融网 2024-05-05 20:06:0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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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财政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是如何改革的?

财政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有很多,由于各县的设置不同,下属的事业单位的性质也不尽相同。就以我们县级财政局为例,财政局下设的参公副科级事业单位有国库收付中心、非税收入管理局;下设的全额拨款的副科级事业单位有基层财政管理局,股级事业单位有政府采购办和财政信息中心。在设立这些事业单位时,有些地方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有的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管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或是参公事业单位改革的思路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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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改革首先是将职能进行剥离,将财政局下设的参公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剥离,行政职能划归财政局进行管理,保留其参公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参公单位机构继续保留,将其更名为国库收付中心、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也就是将其改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其次是将人员划转,由于参公单位的行政职能被划转到财政局,由于财政局使用的是行政编制,行政编制又不能加,所以参公人员不可能划入财政局使用行政编制,原有的人员继续保留参公属性,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享受参公待遇,新进人员按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人员进行管理,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最终将参公人员全部过渡。

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改革首先将行政职能划转,将财政局下设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剥离,行政职能划归财政局进行管理,保留其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如政府采购办、财政信息中心承担的是行政职能。为此,可以将这些机构撤销,将其职能归并到财政局的其他股室,其事务由其他股室承担。基层财政管理局由于承担的公益性职能,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财政局后,将其更名为基层财政服务中心,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次是人员划转,事业单位撤销后,其人员不会调出财政系统,将其人员在财政局内的事业单位进行分流,原来的事业人员仍然属于事业人员,也不会改变基身份。

三、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改革。如:有的财政局下设的会计培训中心等自收自支单位转为企业,全部推向社会。

财政局是政府组成部门中权力比较大、人员比较多的一个局,某些地市的财政局带上下属事业单位人员能有2,300人,这次财政局的机构改革,各地市只是模糊的提了一句:“将财政局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划入市审计局”,具体对下属事业单位怎么改革,没有很明确的政策,下面,我结合我了解到的情况给大家简单说一下:

(一)上述讲到的,各地市机构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的“将财政局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划入市审计局”。某些地市财政局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是归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的,这个办事处是参公编制,这次改革,把这项职能划给了审计局,有些地市不但把相关职能划给了审计局,还划走了几个在编人员,到审计局以后还是参公编,维持不变;但是有些地市是只把这个职能划给了审计局,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的在编人员没有划给审计局,一个人也没有划走,还是在财政局维持不变。

(二)参公类事业单位。像非税收入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处、国库支付中心、采购办、政策研究室等单位,本身就是参公类事业单位,这次机构改革维持原状不变。

(三)承担行政职能的财政全供事业单位。这次事业单位改革,一项最重要的改革就是:全面清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也就是说如果事业单位承担的有行政职能,是需要把行政职能划走的,这类单位有2种改革方式:

1.撤销,人员分流。比如有些地市的财政投资审核中心是财政全供事业单位,但是承担的职能是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招标的审查和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工作,这些职能是行政职能,这次改革,把财政投资审核中心撤销了,职能划给了政府采购中心和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人员也分流到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和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这两个单位都是财政全供事业单位),人员还是财政全供事业编制,只是工作岗位换了下。

2.不撤销,人员维持不变,但是剥离相关行政职能。有些地市财政局下属的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承担的有对全市财政系统信息化网络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这项职能也是行政职能,这次改革就把这项职能划给了财政局的内设科室,但是这个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没有撤销,人员、编制、工资都维持不变。

(四)财政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据我了解,很多地市财政局下属都有个财政系统干部教育中心,又叫什么中华会计函授学校XX分校,这次改革,直接把这类事业单位划为了企业,以后政府不管了,相关人员就是企业员工了。

备注一下:上述改革情况只是我个人了解到的河南、山东、江西等省市财政局的改革情况,里面有些单位名称、职能和编制类型可能跟其他地市的不一样,但是改革情况基本大同小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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